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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3年第25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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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家族财富规划、《中国国民财富发展白皮书》、实控人离婚、信托设立、家族企业传承、遗产管理人、离婚协议、遗嘱设立居住权,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双汇集团创始人万隆将市值141亿的股份转至信托

近日,82岁的双汇集团创始人、万洲国际主席万隆调整了家族财富规划,将市值141亿的股份转至信托。万隆将其通过兴通、顺通及High Zenith持有的万洲国际33.89亿股,赠予WLT Management Ltd,以搭建万隆信托。若以万洲国际6月14日收市价4.15元推算,涉及股份市值140.63亿元。万隆调整持股方式令人重新关注其身家配置。

(二)新财道与浙金信托联合发布《中国国民财富发展白皮书》
2023年6月20日,新财道联合浙金信托发布报告——《中国国民财富发展白皮书:行业结构变迁与私人财富创造逻辑》。该报告回顾了改革开放后40多年来我国居民的创富历程,以及不同时期支柱性产业的兴衰演变,分析了20多年来胡润百富、新财富等榜单中前100位财富人士的财富变化和人员更替,以求探索国内居民的创富逻辑,从而为我们判断国内相关产业未来发展前景,分析今后哪些行业“日薄西山”、哪些行业“朝气蓬勃”,进而提前布局创富新动能行业提供依据。
(三)芯片龙头实控人离婚:34亿元股票归女方
6月20日,半导体领域射频龙头卓胜微(300782.SZ)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TANG ZHUANG(唐壮)先生的通知,其与YI GEBING(易戈兵)女士经友好协商,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做出相关安排。据公告介绍,唐先生与易女士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易女士将分割获得市值约34.1亿元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唐先生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5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易女士占公司总股本的6.14%,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该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设立信托
本文作者认为《民法典》第19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是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行为。而《民法典》上规定的例外是第1143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基于遗嘱行为的特殊性,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瑕疵,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补正”。
《信托法》第19条的规定只是要求“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如《民法典》第1143条那样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信托法》第19条虽然规定信托的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该规定无非是对从事任何法律行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民法基本要求的重申而已。故根据《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补正其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
(二)宁波家族企业优良家风传承路径思考
在传承的历史经验方面,正是甬商在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始终坚持文化治家,以“家训”正身立业并以家族为根基,一方面立家训以明确家风文化内涵,另一方面重身教以实现家风文化传承,将良好的家风文化代代传承,将家风文化融入家族企业文化塑造和企业管理。
在传承的路径方面,优良家风的传承,首先是发挥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以家庭为载体,重视家庭教育和家庭传承;其次是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地位,重视学校作为第二主课堂的作用;并且,发挥社会教育的引导作用,在社会层面形成较好地探讨家风文化传承的氛围,能够提升家庭对优良家风文化传承的重视。
(三)民政部门能否在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当然成为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张女士意外身故,没有遗嘱,留有200万个人债务。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即丈夫和父母均放弃对张女士的继承。此时,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要求法院指定某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观点争议:该案是否可由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即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张女士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主要是解决特殊情况下诉讼主体缺失问题,定继承人仅口头放弃遗产继承,并不必然免除遗产管理责任,因此,仍应由法定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文章作者认为,民法典设置遗产管理人的初衷,是担心没有法定继承人导致债权人找不到维权起诉主体,是担心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人托底才规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但这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推卸遗产管理人责任的理由。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样,即使担任遗产管理人,也不代表仍要承担还债义务,与放弃继承权并不矛盾。
(四)协议离婚后复婚,再次协议离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二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另一方面,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并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失效。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并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因此,双方再次结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份离婚协议失效。
两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并不相同,分割内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确说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处理失效,故第二份离婚协议不能替代第一份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

(五)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体系性阐释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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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3年第24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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