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再议“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设立信托”?

用益研究
2024-08-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InlawweTrust Author inlawwetrust

【新朋友】点击标题下方蓝色“用益研究”一键关注

老朋友】点击右上角分享本页面内容到朋友圈


之前就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经由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方式设立信托做过讨论,这里再做一点理论的补充。


《信托法》第十九条要求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能否认为《信托法》第十九条作为特别法,排除了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适用呢?


个人以为,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上规定的例外是第1143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基于遗嘱行为的特殊性,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瑕疵,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补正”。


但《信托法》第19条的规定只是要求“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如《民法典》第1143条那样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我之前讨论过,信托设立不过法律行为之一种,并没有必要对委托人提出超出其他民事行为主体更为严格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信托法并没有就委托人的行为能力做出特别的规定,作为我国信托法制订重要参考的日本旧信托法、台湾地区信托法都没有对委托人的行为能力做出特别的规定。我国信托法第19条关于委托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我国立法者的创造。


另外,今天又重新翻阅了手头的多部英美信托法著作,在英美信托法上,并没有对信托设立行为作出不同于合同、遗嘱或财产处分行为的特殊要求。


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信托法》第19条虽然规定信托的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该规定无非是对从事任何法律行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民法基本要求的重申而已,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补正其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nlawweTrust


往期回顾:

信托公司破产了,委托人该怎么办?

分类新规落地,业绩承压,信托如何找到新战场?

股权家族信托的财产登记政策

信托公司2022年报分析系列之信托资产


用益产品与服务:点击进入 

用益业务热线:4006-930-888


版权说明: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除非无法确认,《用益研究》均在文章末尾备注了来源和作者,如转载涉及版权、标注有错漏等问题,请拨打电话0791-86217869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或与您共商解决,非常感谢!

征稿启事:为了更充分发挥和利用好用益研究这个平台,促进业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学习,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专业权威的信息服务,我们特长期面向社会诚征信托及相关领域的各类原创文章和报告,欢迎业内外的机构或个人来稿。

来稿请投:yanglee46@hotmail.com

用益研究


用益研究是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的微信平台,作为一家国内外知名的金融资管行业平台,我们始终站在行业发展的前端,准确把握市场的动向和脉搏,为客户提供及时全面的市场信息和专业、独立、客观的分析评论,搭建专业、前沿的同业交流平台。

我们的专业源于您的关注和需求!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用益研究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