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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掉和离不掉的婚:上市公司股东告诉你离婚成本有多高?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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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位知名人物的离婚案件引起大众关注。一个是“私募一哥”徐翔和妻子应莹离婚诉讼被判驳回;另一个是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与妻子胡欢离婚,并将其直接持有的360公司约4.46亿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女方名下。根据公开报道,前者的离婚诉讼一审就长达四年,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能判离。后者360公司创始人离婚导致的“分手费”高达90亿元。
无论时间还是金钱,大佬的离婚都是“伤不起”。因为这类高净值客户离婚往往会涉及企业股权(份)分割,一旦涉及股权(份),那么离婚影响的就不仅是当事人,还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甚至是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其实,能被公众报道的“离婚大战”还是少数,未进入公众视野的高净值离婚大战不胜枚举,笔者团队依据自身代理的高净值人士离婚案件实务经验,结合这二个公开案例,为读者分析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的复杂性。

徐翔离婚案:刑事案件财产甄别难度

        导致离婚案件更加复杂


(一)徐翔离婚案的核心诉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徐翔曾是资本市场的风云人物,当时被称为“私募一哥”。2015年,徐翔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逮捕,家庭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2017年1月,徐翔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青岛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案件中违法所得约93.37亿元。他的妻子应莹告诉媒体,家庭名下接近210亿元的资产都遭到查封,其中包括徐翔实控的泽熙系公司名下、徐翔父母名下以及夫妻名下的所有资产。
在徐翔刑事判决中,青岛中院提到要依法甄别涉案资产,予以返还。2020年11月,应莹声称2020年5月以来,她3次到青岛中院沟通相关问题,法院的回复,从“资产甄别接近尾声”逐渐变成“‘争取’在年底前结束”。截至本文发表,根据公开报道徐翔案冻结资产的甄别尚未结束。
2019年3月,应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离婚。2022年12月6日,应莹发文提到离婚一案追加了财产分割的诉求,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合法财产。对于其与徐翔涉及的共同财产数额,应莹表示她和徐翔的合法财产有100多亿,要求依法分割一半。

2023年4月6日,应莹发文称收到了法院的离婚案判决书——“原告应莹要求与被告徐翔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给出的意见是“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以此为由驳回诉请。应莹则认为她和男方都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不判离令其感到愤怒而又无奈,她将提起上诉。
(2019)沪0101民初11385号离婚判决书内容摘要如下:
在第一次开庭中,原告将被告入狱后自己需要独自处理各种生活事务、承担较大社会压力,归结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被告当庭对感情破裂与否未作任何陈述;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认为双方无原则性矛盾,仅因处理被告的刑事案件致分居多时,同时引发婆媳矛盾。“……双方感情恶化并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现被告已刑满释放,原告所述产生感情问题的原因已消除……”双方未提供任何有关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
所以,针对本案最大的讨论热点是: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是否可以不判离。另外,根据民事审判涉及刑事案件要先刑后民的原则,应莹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刑事案件尚在执行中、无法甄别的财产,难度确实很大。
(二)“第一次不判离”是实务中的惯常做法,本案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
其实,对熟悉婚姻家事法律的人而言,本案驳回起诉不判离的结果并非出乎意料。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条件很清晰——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下的自由心证。正如本案判决书所持观点——男方已经出狱,女方面临的各种压力和家庭矛盾有可能消除,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让法官形成“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本着家庭和睦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或法官认为双方感情确已无法挽回,一般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很少被判离。
鉴于徐翔已于2021年7月份刑满释放,其实双方协议离婚完全可行,或者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只请求解决是否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离婚后另案起诉。至于为什么应莹坚持诉讼离婚,可能是希望通过离婚的司法程序推动青岛中院对于刑事案件中合法财产的甄别进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共同合法财产未能甄别与分割,确实影响多家公司治理与经营
根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徐翔家族实际控制的大恒科技(600288.SH)和宁波中百(600857.SH)两家A股上市公司,另还持有文峰股份(601010.SH)、华丽家族(600503.SH)、康强电子(002119.SZ)等多家公司股份。应莹曾对外表示,希望离婚案能把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割给她,上市公司股份长期冻结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2022年5月,应莹被提名为宁波中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宁波中百取消了该次股东大会,称董事会换届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须进行调整。
对于大恒科技、宁波中百这两家A股上市公司,因徐翔刑事案件长期冻结公司股份肯定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所以,无论从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还是分割后恢复一部分股份的流动性使得公司能正常治理,都是应莹的合理动机和合法要求。可惜,本次离婚及分割合法财产的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客观而言,青岛中院有义务积极甄别合法财产并返还应莹,这不仅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所涉上市公司和背后公众投资人权益的尊重与保障,是法院法治精神和尊重权利理念的体现,建议法律共同体应该共同关注本案中共同合法财产甄别的进展。
(四)第一次法院不判离后,当事人如何加快再次诉讼离婚的进度?
诉讼离婚难是很多急于离婚的当事人颇多诟病的现状。毕竟,“感情确已破裂”多多少少有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的因素。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一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本案如果上诉后结果仍然是不予支持离婚诉求,当事人可以正式分居。以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居一年再起诉的,分居事实就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法院应当据此准予离婚。
需要提示的是,分居需要有证据证明,比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另居的物业/社区开具的证明,双方的分居协议等。同一住房内分室而居不是法律意义的分居。分居期间又和好共处一段时间也会造成分居时间认定问题。所以,分居一年是一个需要有充分证据论证的事实。


     周鸿祎离婚案件:上市公司创始人           离婚案例只会越来越多
(一)360公司创始人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称实控人未改变
4月4日晚间,360公司公告创始人周鸿祎离婚受到广泛关注。360公司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因离婚引发的股东权益变动。

                   

此次离婚分割股份后,周鸿祎直接持有的360公司股份变为5.24%,通过奇信志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胡欢拟直接持有的360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6.25%。实际控制人仍为周鸿祎,公告中强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周鸿祎与胡欢离婚后,持有360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该离婚案爆出后,有观点认为是创始人想通过离婚进行“减持安排”,4月6日,360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为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特发公告说明,周鸿祎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胡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且未来12个月还是大股东。

 

4月6日截至收盘,360公司跌去5.53%,市值1355亿元,成交金额突破110亿元。4月7日截至收盘,360公司跌去1.95%,市值为1329亿元。
所以,上市公司创始人离婚绝对不是家务事,必将引发大众投资人关注。如果离婚发生在股价敏感时期,引发猜测并进一步导致估价波动是“次生灾害”。但是,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并不仅是普通家庭或年轻夫妻的矛盾,未来上市公司创始人天价离婚案只会越来越多。家务事引发的股价动荡等豪门电视剧的桥段,未来会频繁发生在A股、科创板市场。
(二)上市公司创始人离婚,如何保证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本案的离婚属于“和平分手”,女方并没有按50%的比例分割男方直接持有360公司股份和男方持有的奇信志成的股权。鉴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离婚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甚至导致市值动荡,一般都会积极寻求协议离婚的方式,而非诉讼。公司一般会在离婚事宜(包括股份分割)解决时才会公告。

但是,如果离婚中分割的股份比例过大,直接影响实控人离婚后的股权比例、进而影响实控人的控制权地位。离婚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离婚谈判中增加一个安排——即使分割上市公司股份,也在离婚后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来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维持实控人的实际控制地位,保持上市公司的稳定性。例如:金科地产实控人黄红云在与妻子陶虹遐在离婚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如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或者原实控人解决了离婚对控制权影响的问题,该一致行动关系则会结束。双方在股权所有权和表决上再无关系。

(三)正在锁定期的上市公司股份,能否在大股东离婚中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锁定期,离婚导致的分割也可进行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流通转让,但为了稳定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超过5%以上的股东、或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在转让股份时会有“锁定期”的规定,其股份转让行为受限。他们所持有的股份或因法律要求,或因相关监管要求而作出的承诺,在特定期间内不能交易。依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第三条规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
因此,离婚时将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锁定期”的股票分割给另一方是可行的,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但是,分割后,原配偶也要受到“锁定期”的约束,其中也包括承诺的锁定期。
(四)实控人身兼高管,分割股份是否受高管减持比例约束?
在实践中,法律并未限制实控人身兼高管在离婚分割股份时,受高管减持比例的约束,即实控人身兼高管时,分割给配偶的股份并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限制因此,如果实控人身兼高管时,是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份的一半,在离婚中分割给配偶。



     两个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件的启示
(一)合法设立“第三者”持有的财产,防范企业家经营风险
从徐翔案件来看,因为家庭财产全部为夫妻名下共有,如果涉及刑事案件罚金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体被司法冻结的,这样就面临漫长的司法甄别过程,不利于保护非涉刑配偶的合法权利,甚至家庭生活现金流都会受到重大影响。所以,从风险管理角度,企业家属于法律高风险人群,应当适度的把家庭财产所有权进行合理安排,比如设立境内外信托,把共有财产变为“第三者”合法持有的财产,以免发生债务、行政、刑事风险时,合法家庭财产被“误伤”,解决财富流动性问题。
(二)重视公司股权架构,避免离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重大冲击
很多企业主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公司法》尤其是股权、公司治理的基本常识,凭传统思维和直觉行事,往往会直接持有很多公司的股权、甚至担任很多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样扁平化的持股结构,看似控制力强,其实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一旦创始人离婚、欠债、去世、被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所有持股的公司都有可能面临经营、融资和治理困境。持股的扁平化是笔者看到企业主普遍存在、但是未能充分重视的“隐患”。设想一下,如果周鸿祎直接持有360公司大比例股份及多家子公司股份(权),而非通过上层母公司持股,那么离婚分割股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将会被大大放大。
所以,股权架构决定了家族企业保障与传承的稳定性最近几年,我们团队为家族客户做传承规划时,越来越多的专项是做股权的架构自我优化与调整。
(三) 创业者应当以终为始,在起步时同步考虑未来财富规划
如果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第一批下海经商的企业主在那个时代,没有途径去了解财富规划的重要性。那么对于现在开始创业的企业主而言,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就要同时考虑未来的各类潜在风险,考虑债务、传承、离婚、税务带来的财富管理成本,所有的法律安排都应当是双逻辑——企业发展与未来规划的空间预留。比如,徐翔在鲜花锦簇、烈火烹油时就要检视资本市场业务合规问题,同时对家庭资产抗风险能力进行检视和优化;比如周鸿祎在布局高科技业务发展时,就要考虑一旦面临婚姻风险,公司的实控权如何平稳过渡的问题。所以说,家庭财富规划的核心是做时间的朋友、提前提前再提前。
二个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一个离得干脆,一个想离暂时还离不了。“大佬”的离婚,绝对不是家务事。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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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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