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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香港后内地资产、投资与传承问题:风险与规划早知道

刘娜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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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地区(以下简称“香港”)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无论是投资环境,还是教育、医疗资源,都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吸引着内地很多人士和家庭移居。尤其是近来香港政府大大放宽了对优秀人才申请移民香港的门槛和条件,更是掀起了移民热潮。
不过,毕竟内地和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移居香港在实务操作中会牵扯很多关于身份、法律和税务的相关问题与风险。笔者在上一篇文章《获得香港永居身份后,内地户籍注销或恢复、社保保留、金融账户变更信息怎么办?》中,介绍了取得香港身份后所涉及的内地户籍、社保等相关办理流程以及常见的六个问题。但是,迁居香港后不仅仅是户籍身份的变化,由于香港的特殊性,香港新移民(本文中专指从内地到香港定居的新移民)持有、投资内地资产与内地居民持有、投资内地资产不适用同一套监管规则。所以,获得香港身份是个系统工程,一定要弄清楚身份变化后,继续持有内地资产、或者在内地进行新的投资、或者继承家庭财产有哪些影响,以及如何提前做好合法规划。
本文笔者将继续与读者分享,香港新移民因身份变化对其在内地继续持有资产、进行新的投资以及财富传承的影响。


 香港新移民继续持有内地资产,

         是否有实质影响?


香港新移民就其内地已有资产,所有权归属不受影响。但内地身份名下的股权、不动产、金融机构账户等均建议进行主体信息变更登记(即主体信息从内地居民身份变更为香港居民身份),而后才可以进行买卖、继承等所有权变更行为。
1.继续持有内地企业股权,企业的内资性质不会变化
身份变化后,香港新移民对于之前持有的股权,建议及时进行主体信息变更,以证明原内地身份名下的股权属于该香港新移民,即股权所属的同一主体认定。在实践中,有部分企业家会担心,一旦股东身份变更为香港新移民后,该企业会被认定为中外合资企业,受到相关监管政策的限制与约束,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股东持股后获得外籍身份,不会导致已投企业内地企业的性质,即不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受相应监管。
2.继续持有内地不动产,建议做权利人信息变更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发生变更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则不产生公示效力,且未来不动产物权变更时可能因身份证件信息与档案存档信息不一致而导致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的情况。此外,在办理信息变更时,需要办理“香港同一人公证”,即委托香港公证人(即具有委托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出具的,证明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上的人与内地身份证上的人为同一个人的公证文件。
3.继续持有内地金融资产,建议及时更新主体登记信息
香港新移民通过银行账户持有的金融资产,需要与银行沟通或及时在网上银行更新身份登记信息,否则银行可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止为该账户提供金融服务,进而使得银行账户受限制,直接影响未来其他业务的办理。此时,按照银行的要求,也需要该自然人提供“香港同一人公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关“香港同一人公证”的介绍,读者也可以阅读笔者上一篇文章《获得香港永居身份后,内地户籍注销及恢复、社保保留、金融账户变更信息怎么办?》
不过,如果更新内地金融机构信息后,所涉账户即为香港身份账户,需要申报、更新所属国籍、地区税务居民信息。如果不能证明是非香港税务居民,则存在内地金融机构根据内地与香港CRS的相关约定,将该香港新移民名下所有的内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至香港税务部门的可能。


     香港新移民对内地新投资,可能会受到           投资限制、外汇管理与税收监管
由于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香港新移民需要了解其身份变化后,在内地展开新的投资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确保移居后处理内地新投资相关事务的合法性。
1.对内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照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因此香港新移民在内地进行股权投资将受制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等相关规定,可能会对投资领域产生一定的限制。
2.对内地之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可以香港身份直接进行
香港新移民在中国内地之外进行的投资行为,主要受香港地区的法律调整。进行海外投资时,个人无需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返程投资的要求,海外投资与资产配置将遵守香港法律,可享受香港法律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各种便捷与福利。
3.在内地特定地区购买不动产,可享有一定政策优惠
个人以香港身份在内地购房,需要参照内地对外国人购房的限制政策。不过,香港身份在内地特定城市购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现有政策,香港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可豁免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等条件,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购房待遇。

4.投资新的内地金融产品,并无禁止性法律规定
内地法律对于香港新移民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种类,比如信托、保险、基金,并无禁止性法律规定。但是在内地金融机构开户和配置资产,就要参考外国人的监管规定,如外国税务居民身份信息填报等。
5.汇出内地收入,需要遵守境内收入汇出的外汇管理限制
对于境外个人境内合法取得的经常项目收入资金,可以持身份证明和交易额证明材料(如工资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将其储蓄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该购汇不受“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
6.来自内地新设企业的股息与红利所得,可享受内地个税优惠
香港新移民对于来自内地的收入,需要在内地完税;如果不属于内地税务居民,不需要就香港和其他境外收入向内地进行申报和纳税。除此之外,香港新移民投资境内企业,基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一般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性质不是外资性质,则香港税收居民可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优惠税率10%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持有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可按5%享受税收优惠。


     香港新移民内地资产传承,需考虑

双重纳税、法律冲突、外汇管理等问题


香港新移民传承内地财富时,因其身份与资产所在地处于两个不同法域,在认定相应法律文件效力和确定争议解决机制时,就需同时考虑是否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之规定,从二地法律的规定去检视未来的诉讼成本、司法管辖与适用法律冲突,以及法律文件在不同法域下的效力认定。
1. 香港新移民继承内地财产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法律规定,子女接受父母的赠与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在内地免征个税,不论子女的国籍身份。子女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财产产生的收益,如分红、房屋租金、金融账户收益等需要缴纳个税,此时需适用非税务居民在国内收入的纳税规定。
2. 香港新移民继承家族企业股权,不改变企业性质。
对于股权部分的传承,根据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以及上海一中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判决书,外籍子女继承内地企业股权的,并不当然影响该企业内地企业性质。外籍子女担任民营企业股东和高管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3.国内法律不限制外国人通过继承获得内地房产,所涉税务成本与中国内地公民没有本质差别。但在办理继承过户登记程序上,要更复杂,包括证明与内地公民有亲属关系的办理手续或文件的要求都更高。

4.对于继承获得的金融账户内资产,如需把账户内资金汇出境外——包括继承的其他动产、不动产变现后资金汇出境外,该类汇出均属于继承财产转移项目。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并履行必要手续方可开展跨境付款,并且要遵循“一次性汇出”原则将资金直接汇往香港同名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的是移民财产转移,即香港新移民将其在取得香港身份之前,在内地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汇至香港的。转移的财产范围必须是在取得香港永居身份前的就已经放在其个人名下的全部财产。也就是说,如果父母需要赠与子女部分财产以供子女移民之后生活,最好在子女取得香港永居身份前就完成赠与动作;在子女取得香港身份后才取得的财产,子女不能就该部分财产申报移民财产转移。
5.境内资金或房产、股权等资产,可以根据家族传承规划设立相应的家族信托。设立的方式既可以是一代作为委托人,二代及未来子女作为受益人,也可以在完成传承(包括赠与和继承)后,由二代作为委托人,设立属于他自己家庭的信托。不过,无论哪种方式,受益人获得的内地信托的分配,如涉及汇出境外,都需要符合国内外汇管理的要求,并合法完税。受益人移居香港后,能否将境内受分配信托利益汇出境外的相关问题,读者可具体咨询信托机构。
6.香港新移民如果是香港税务居民,根据香港《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未来其从香港外收取的四类指明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及就使用知识产权所收取的收入),可能需缴纳利得税。

综上,内地居民迁居香港后,对跨境税收和外汇管理等相关事务,确实有直接影响。但是个人持有内地资产、后续新投资和家族财富传承的整体逻辑和工具运用,并没有本质的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主体身份的变化,香港新移民对因其“涉外”身份带来的法律、税务、外汇等的影响要有客观认知,秉持谨慎的态度,不断补上这些新课程、新知识,不能觉得只是身份发生变化,其实很多都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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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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