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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未还:被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50%罚款

彭怀文整理 彭怀文说
2024-08-28
税务稽查案例一:
处罚单位:某某地产营销策划(湖北)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税二稽罚﹝202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1
处罚内容:对某某地产营销策划(湖北)有限公司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82,474.1元。其中,2018年代扣代缴131,000.00元,应扣未扣税款罚款65,500.00元;2019年代扣代缴79,578.60元,应扣未扣税款罚款39,789.30元;2020年代扣代缴106,770.20元,应扣未扣税款罚款53,385.10元;2021年代扣代缴47,599.40元,应扣未扣税款罚款23,799.70元。
罚款金额(万元):18.24741
违法事实:某某地产营销策划(湖北)有限公司2018年-2021年取得经营收入通过对公账户向股东胡某某转账1,824,741.00元,在年度终了既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转账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某某地产营销策划(湖北)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稽查案例二:
处罚单位:国昊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税稽罚﹝2024﹞**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8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2,352,996.33元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176,498.17元。
罚款金额(万元):117.649817
违法事实:(一)应扣未扣税款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存在向法定代表人、股东周某个人账户转款。用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公司的工程款项支出、耕地赔偿等事项。经对周某个人账户检查统计,转款金额为2016年6,302,946.64元,2017年16,366,728.09元,2018年15,167,451.13元。下列金额借款未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归还未取得合法票据:2016年5,458,153.31元、2017年15,495,042.1元、2018年11,764,981.65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三款“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规定,上述未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归还借款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二款“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三)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三、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规定,周某少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1,091,630.66元、2017年3,099,008.42元、2018年2,352,996.33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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