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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决不让已“瘦身”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弹

2017-06-08 中国政府网 商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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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部署新建一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通过《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一是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二是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三是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四是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采取上述新措施,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其中降费占60%以上。会议要求,要加强督促检查,尽快把减税降费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到实处,让广大企业真正受益。下一步,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务院主管部门要在7月1日前上网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全国“一张网”动态化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乱收费,决不让已“瘦身”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弹。


会议指出,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去年国家批准建设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双创”模式和经验,有力促进了就业扩大和新动能成长。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确定,今年在创业创新基础较好、特色明显、具备示范带动作用的地方、高校院所和企业再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形成覆盖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一二三产业及新兴和传统产业、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包括农民工返乡创业、海外人才来华创业在内的各有侧重、各具优势的创业创新格局,推动“双创”向更高层次和水平迈进。为此,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双创”发展需要,持续深化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更好政策环境。一要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鼓励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专业化审批服务,实行审批职责、事项、环节“三个全集中”。推行商标网上申请和电子营业执照。逐步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事前审批和备案管理。二要以“双创”为抓手,促进国有大企业生产组织、创新模式、人事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深刻变革,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快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将鼓励创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三要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等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四要落实和完善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等创业创新优惠政策,制定鼓励人才自由流动的“柔性引才”政策。加大投融资、就业社保等政策支持,研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从事创投的容错机制,完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五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应用。使“双创”向纵深推进。


会议通过《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草案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确定了志愿者权利义务、服务对象权益保障、鼓励发展专业志愿服务等,并规定了扶持和保障措施,促进志愿服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成为推动文明进步、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力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财政部: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50万


核心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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