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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社创星
2024-08-23

以下内容转载自 社会建设综合协调处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区、各部门在推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创新做法以及问题、难题,及时向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18


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

社会企业是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优先目标,依靠提供产品或服务等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或其他法人主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做好社会企业的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本市社会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解决社会问题、增进人民福祉,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作用,以认定为引导,以鼓励服务为重点,以监督管理为保障,以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创新工作方法,推动社会企业实现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建引领贯穿社会企业服务管理全过程。坚持政府引导,为社会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坚持市场导向,支持社会企业主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坚持按需扶持,在市场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提供政策扶持。坚持精准服务,针对具体社会问题和具体企业制定具体服务方案。坚持严格监管,保证社会企业社会使命目标不漂移。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末期,本市基本建立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社会企业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议程和相关部门工作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企业行业支持体系,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相互配合,推动社会企业服务管理规范化;部分重点领域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基本成熟,社会企业的贡献较为明显;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精神得到社会认可,市场化、社会化支持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企业的吸引力不断增强,认定社会企业超过300家。在此基础上再用10年时间,力争健全完善本市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社会企业成为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对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贡献充分彰显。

二、建立社会企业认定制度

(四)明确认定主体。本市社会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部门负责,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市社会建设工作部门要牵头制定认定工作办法。

(五)明确认定条件。申请本市社会企业认定的一般应为北京地区依法登记的企业。在使命目标方面,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优先目标,有具体明确的社会目标指向,且在公司章程或相关材料中有明确表述;在信用状况方面,信用记录良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在经营管理方面,一定数量的全职受薪工作人员,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内部经营管理科学规范;在社会效益方面,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社会价值以普惠价格提供民生领域产品或服务;在可持续发展方面,能提供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有清晰的商业模式,能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和盈利性;在利润分配方面,有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投入公益事业或企业自身发展。

(六)明确认定程序。本市社会企业认定每年定期组织,一般应按照申请—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七)明确认定期限。本市社会企业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前可申请连续认定

三、培育发展社会企业

(八)明确社会企业重点扶持方向。重点扶持养老助残、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托幼服务、特殊群体就业、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社区服务等民生保障类社会企业,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家庭、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会企业。

(九)促进社会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设社会企业。引导具有一定市场经营能力和稳定市场活动空间的社会服务机构转型为社会企业,鼓励其做大做强实现良性发展。

(十)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鼓励各类行业、产业发展资金在政策范围内支持社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领域的初创期社会企业和利润空间较小的社会企业。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社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社会企业。

(十一)完善社会企业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创设专项信贷产品、优化担保增信方式、单列信贷额度、建立授信“白名单”制度等提升社会企业的融资满意度。探索开展社会企业特色支持银行的认定与评估工作,激励社会企业特色支持银行将更多信贷资源投入社会企业发展,积极创造社会效益。依托北京畅融工程,搭建社会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政银企对接机制,通过股、债、贷、租赁、保理及政策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满足企业需求。支持设立社会企业投资资金。鼓励基金会采用包括股权投资在内的多种方式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清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领域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由社会企业承接。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企业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有序引导社会企业参与服务供给。对于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会企业可同等参与。

(十三)加强行业政策支持。各部门、各行业制定适应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特点的社会企业支持政策,推动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建立社会企业培育孵化基地。在市、区、街乡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立社会企业培育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可与现有各级社会组织服务(孵化)基地统筹设立,也可借助现有企业孵化器设立。被认定的社会企业或符合社会企业发展方向、尚未被认定的初创企业,可入驻孵化基地。社会企业入驻孵化基地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尊重市场规律,重点关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社会企业。孵化基地在办公场地、人力资源、培育培训等方面对入驻企业给予支持。

(十五)拓展社会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途径。鼓励物业、养老、家政等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具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逐步向社会企业转型。支持社会企业入驻街道(区域)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动员中心等,参与地区社会治理相关工作。按照“公益+市场化”理念,支持社会企业参与街道(区域)相关服务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搭建社区和社会企业交流对接平台,通过举办社会企业推介会、社会企业项目进社区等方式,推动社会企业服务项目、产品落地社区。鼓励社区为社会企业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提供活动场地、宣传等便利条件。使用社区公益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等有重点地支持社会企业开展社区服务。

四、加强社会企业监管

(十六)创新社会企业社会属性监管。市社会建设工作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从社会目标、管理架构、财务运行、利润分配、资产锁定、社会问题解决成果等维度,定期对社会企业的组织效率、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进行社会属性检查评估,并发布社会价值报告。鼓励社会企业发布社会价值贡献年度报告。建立社会企业服务项目评价机制和意见反馈机制。

(十七)加强社会企业信用监管。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社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归集整合全市社会企业信用信息,完善社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提高对社会企业风险预警预判和防控能力。引导社会企业主动公开经营等相关信息。

(十八)依法开展社会企业市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

(十九)完善社会企业行业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作用,依法开展行业管理,引导社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行为。

(二十)组织开展社会企业星级评定活动。根据收入来源、社会效益、服务覆盖面、利润分配等,由行业组织评定一星至三星社会企业。通过星级评定的社会企业授予相应级别证书。

(二十一)建立社会企业退出(摘牌)机制。对在各类监管中出现不符合相应要求的社会企业,视情况由星级评定部门降低或取消星级评定等级,或由认定部门取消其社会企业资格。允许被认定的社会企业自愿退出认定。被取消社会企业资格或自愿退出认定的,在社会企业名录中除名并予以公布,不再享受社会企业相关政策支持,原则上三年内不再认定。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纳入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内容。在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社会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推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社会企业培育的阶段性任务和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主管社会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召集,办公室设在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企业的培育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负责社会企业的政策扶持和行业监管。

(二十三)加强社会企业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完善社会企业党组织设置,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确保社会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社会企业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企业良性发展。鼓励党员创设或加入社会企业。

(二十四)加强社会企业行业组织建设。支持社会企业成立协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党建引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研究、提供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托行业组织建立社会企业服务平台,提供信息、交流、培训、资源链接、产品交易等服务。

(二十五)加强社会企业人才培养。建立社会企业家培育机制,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研究机构,通过合作交流、委托培训、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方式,提升社会企业负责人的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国际视野、责任意识。把社会企业家纳入人才队伍,培育社会企业家群体。制定社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加大社会企业领军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训力度,提升社会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探索人才引进机制,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推荐,在养老助残、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特殊群体就业等社会建设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企业,其聘用的人才符合北京市引进标准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十六)加大社会企业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社会企业的服务理念、优秀案例和社会效果,宣传社会企业家精神,提高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识,营造有利于社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在现有党委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中,关注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慈善公益类奖项,社会企业应占有一定比例。鼓励引导社会机构宣传社会企业、宣扬社会企业家。

各区要把社会企业工作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实施意见、细则或办法,鼓励各区出台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创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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