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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8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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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理解适用诉讼指引》、《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涉港澳纠纷证人出庭作证指引、养老保险费离婚分割、离婚诉讼判项、新《公司法》、代持股权继承、合作股继承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理解适用诉讼指引》发布

近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研究制定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理解适用诉讼指引》(以下称《指引》),并制作了中英文版《指引》向社会发布。《指引》全面细化、准确解释适用《公约》的法律规定,对《公约》的适用范围、类型、审查、流程进行详细解释,具有实务操作的指引功能。《指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细化《公约》规范公文书类型,明确公文书的定义;二是提升对《公约》规定附加证明书的理解,明确认证类型;三是完善《公约》生效后的衔接适用,明确不同阶段证明的效力;四是明确各类诉讼公文书的审查规则,对授权委托书、证据等审查进行释明;五是进行便捷办理手续提示,对缔约国办理流程、线上视频见证程序等予以提示。

(二)《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发布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和条件。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经查明符合条件法院可直接追加民政部门作为被告。未开始的民事诉讼,需先提起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方能提起以民政部门作为被告的涉及被继承人民事权益的民事诉讼。

(三)广东高院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以下称《指引》),《指引》对涉港澳商事纠纷中证人资格认定、作证形式、询问证人方式等作出18条规定。《指引》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有关规定,衔接港澳地区民事诉讼规则,首次明确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由过去的“法官主导询问”模式改为“当事人主导询问”模式,其目的在于依托证人证言建构待证事实,通过双方交叉开展主询问、反询问、复询问,以达到辨别证人证言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费如何具体分割

审判实践中,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该款项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费无法实际进行分割,那么该条司法解释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呢?

作者认为,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方法不外乎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三种。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分实物、价金等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分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的目的。

(二)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判项执行力的判断规则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判项是否具有执行力,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部分以及财产占有情况等综合判断,不应以判决为确认之诉无给付内容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通州区法院8258号判决中“车库归被告卫某某所有”的判项是否具有给付内容和可执行性。首先,判项具有给付内容。在生效判决说理中,体现有卫某某坚持要车库的诉求,因此,可以得出卫某某有要求取得车库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主文也明确车库归被告卫某某所有,结合案涉车库登记在吴某某、卫某某双方名下的情况,该判项体现了吴某某要将其对车库享有的所有权交付给卫某某的意思,所以,该判项具有给付内容。其次,判项表述清楚,给付内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三)新《公司法》对家族企业治理的影响

首先,新增明确“董监高”合规义务,压实经营管理层责任。新《公司法》界定了“董监高”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并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明确“董监高”合规履职,利好家族企业的发展。

其次,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规范。新《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家族企业未来应当做好内部监管责任治理。完善家族企业治理,重要一环是完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监管。对于家族客户来说,只有提高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意识,才能从公司治理源头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最后,严防关联交易风险,重视“横向穿透”。关联交易条款的修改有利于规范家族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开展,扩大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防止个别家族成员以及委派的外部人士私下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家族企业乃至整个家族的合法权益;而法人人格否认条款的扩张则将家族企业对外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连接”到每个独立公司,也就是说,如果家族企业内部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被认定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双方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程序衔接视角下代持股权继承实务问题解析

为了特定目的,出资人寻找名义股东代持股权,但是实际出资人往往忽略了代持行为所带来的隐患。特别是当有继承这一事实行为出现时,这种代持“隐蔽”的关系所带来的财产不稳定状态将极大增加继承顺利进行的难度。

如果必须要进行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持股协议,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出资人还可通过事先取得其他股东同意隐名或者显名的法律文件,这样规避了确认股权代持协议之后的显名困难的问题。除此之外,从股权继承的角度出发,建议实际出资人制定自己的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转账记录、分红凭据等,以此防范代持股权继承风险。

(五)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继承法律实务

股份合作公司是在特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产物,是农村集体经济从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中的过渡性、暂时性的经济组织形态。作为特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产物,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特殊,其并不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其股东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存在差异,故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权益纠纷首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章程规定可以继承的情况下,此时该股权可以进行流转,而不管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都应注意继承人是否具有取得该股份合作公司股份的身份条件

作者认为,如继承人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身份条件,不具有获得股东身份资格的,在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对合作股进行继承,并取得合作股股东资格,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则可在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范围来继承取得该合作股相应份额的股权收益。在所有继承人都不具备获得股东身份资格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公司章程由公司进行回购或在全体继承人的一致同意下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转让,从而取得财产性权益,保障自身的继承权。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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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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