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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3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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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超级签证、家族信托、夫妻债务、股权代持、重婚罪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加拿大宣布"超级签证"2项重大改革


2022年7月4日加拿大将实行最新超级签证政策:超级签证持有者每次入境加拿大停留时间,从2年延长至5年,并且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时间,最多延长停留时间为2年。这意味着超级签证持有者现在可以在加拿大连续停留长达7年。此外,移民部长指定非加拿大境内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为超级签证申请人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华人申请者在中国购买保险也符合资格。


(二)OECD就支柱一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征询公众意见


2022年5月27日,OECD就支柱一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展开公众意见征询。支柱一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框架旨在确保范围内集团在适用新示范规则的方方面面都具有确定性,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当范围内的集团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产生收入,消除这些国家未经协调的遵从活动给集团带来的风险;以及消除复杂且耗时的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双重征税的风险。



(三)2021年信托行业年报解读和分析:家族信托较2020增长约30%


截至2021年末,我国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人民币,较2020年增长约30%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在68家信托公司中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达50家以上。从信托回归本源角度看,家族信托更是承载了高净值人群的财富。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多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奇与梁某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梁某坤。2008年2月26日,两人发生争执后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经亲友劝说,两人于2010年2月8日又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复婚后,两人生育有女儿梁某赐。后梁某奇多次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涟源市人民法院均未判决离婚。梁某奇明知自己与梁某处于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5月份开始与申冬香在贵州省织金县租住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裁判


被告人梁某奇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梁某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夫妻一方向债权人的仅一笔转款行为不足以认定系其对配偶所负个人债务的追认


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三)3500亿家族信托进化史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在2022年1月单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来新高。“总体来说,发展家族信托的业务方面,大多数信托公司均已经有较成熟的团队和管理架构,接下来尤其要重点关注和发展‘其他财富管理信托’。”


1.受托财产纵向扩围: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初期,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以金融资产为主,尤其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位居其次,而随着高净值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逐步增强,家族信托财产的类型正不断丰富,以企业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加,家族信托管理的信托财产种类不断丰富。


2.资产配置趋于多元化:货币资金仍是家族信托的主流财产形式,即使是非现金类家族信托,很多也会随着管理、运用、处分而产生资金,这意味着受托人需要对资金进行投资配置。建信信托信托业务总监沈志强此前亦在公开场合中提到,家族财富管理从配置简单的资金信托或者固定收益产品,逐步到配置未上市公司股权、大类资产,未来这条路应该会越来越宽泛。



(四)被继承人系内地经商的澳门居民,如何确定股权等财产法定继承准据法?


被继承人生活中心的认定除考虑其本人、父母、子女的居住情况外,应重点考查其资产来源、投资经营、资金流转、财产分布等状况。如取得澳门××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后,仍在中国内地与家人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和经营公司,并在中国内地购置诸多不动产,开设诸多银行账户进行上亿元的巨额资金流转。在内地经营实业的资金及规模大于澳门××行政区的投资,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内地,并适用中国内地法判决,亦无不当。


(五)离婚财产纠纷中的股权代持争议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存款、房屋、股权等财产,另一方则提出股权是为他人代持,相关权益归属于他人,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股权代持天然的隐匿性、复杂性及涉及财产的重要性,代持双方有必要签订书面协议厘清彼此的权利义务。


出现股权代持争议时法院的处理方式:


1.程序方面


当其中一方提出存在股权代持时,鉴于争议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相关事实也难以在离婚案中查明,法院往往在离婚案中不予处理争议股权,当事人需另行解决。而在另案提起的代持纠纷诉讼中,法院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股权代持关系,从而决定该部分股权后续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实体方面


在双方没有明确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1)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在公司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主张代持关系存在的隐名股东需证明是由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出资款是否有合理的出资来源也可能成为争辩的内容并影响法官的心证;

(2)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

(3)是否有合理的代持理由。尽管不是实质要件,但主张代持关系成立的一方总难免需要对代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来加强法官的心证;

(4)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知悉实际出资情况、是否知悉股权代持事宜,是否能够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互印证;

(5)公司的盈亏风险是否实际由隐名股东承担;

(6)隐名股东是否向名义股东支付过代持相关的报酬、费用,等等。


建议:


(1)对非持股配偶:做生活的“有心人”,不做躺平的“甩手掌柜”。发挥你的智慧和能力,关心、参与家庭财富的经营管理,与伴侣携手并进、共同成长;


(2)对持股配偶:股权代持有风险,虚假诉讼有责任。你托付财产的好兄弟,未必比你的伴侣更值得依赖。不妨回归初心,交付信任,携手付出,共同收获。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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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2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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