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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学费”渐高 合规不起诉给企业改过机会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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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家在合规上高度自律,日益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生命线。              

2018年12月1日,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因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被加拿大警方逮捕。2021年8月4日,孟晚舟引渡案聆讯在加拿大温哥华再次开庭,而据外媒报道法官将于10月21日对此案件作出裁决。若罪名成立未来美国或可依据“双重犯罪原则”将孟晚舟引渡至美国。



本案发展到现在,已经演变为国际政治博弈,但是可以推测本案当事人被起诉至少事出有因,不是纯粹空穴来风。而这个“因”也许就出在中国企业赴海外发展过程中对于境外合规要求理解不够深刻,导致不是所有细节都经得起推敲。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经营,如果企业和企业家不在合规上高度自律,不理解合规刚性要求是大势所趋,那么付出的“学费”会越来越高。


一、合规成为当下企业

生死存亡的第一道红线


“合规”即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乎国家和社会的规范。由于不同行业的特征不同,相应需要遵守的规范也不同,具体而言主要包含法律法规合规、监管政策合规、行业标准合规、企业与企业家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合规等。


企业合规从来都是复杂、繁琐、严格、多变的,但凡其中一个程序或流程出现疏漏,便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境内外开展业务受阻、商业信誉崩塌,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轻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或侵权责任,重则可能接受行政处罚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美的黄光裕因非法经营、内部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抖音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付腾讯520万元等事件,究其根本,均是企业内部合规系统出现疏漏所导致。


不过中国的企业很多出生于改革开放时期,并在发展中摸着石头过河,早期经营的不规范很常见。但对于这类企业是否都要一棒子打死呢?那些带“伤”赶路的企业与企业家能否有改错的机会,弥补企业合规的瑕疵呢?笔者注意到,在企业或企业家刑事合规领域,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合规不起诉政策,给企业与企业主在主动改正的基础上,给予“不起诉”的机会。这样的试点,其实大大促进了企业主动合规的进程。


二、大合规背景下,合规不起诉

给企业涉罪以改正机会


在后疫情时代下,由于现代企业承担着多重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如果仅因企业非主观恶意而违法违规承担过于严厉的法律责任,导致企业发展停滞甚至破产,不仅会造成员工大量失业、关联企业发展受损、企业主“经济性死亡”等一系列问题,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犯罪、企业合规存在瑕疵等的核心问题。


因此,在企业合规的大背景下,为了避免刻板执法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合规不起诉“的相关政策近期陆续出台,在督促企业进行合规自查的同时,让合规不起诉成为企业自救新趋势。



(一)什么是合规不起诉制度


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确立针对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此,这种制度正在探索和实践落地阶段。


(二)合规不起诉政策相继出台,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初现雏形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8日,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并于同年6月,联合八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随着试点检察院陆续发布相关文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已渐渐成型。


(图片来源:诤法达)


(三)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适用主体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企业犯罪,适用主体包括了企业和企业的实际负责人、控制人和核心人员等。


2.适用犯罪条件


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适用于大部分轻罪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适用重罪案件。以试点地区之一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为例,其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出具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合规考察制度意见》”)第六条规定,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本条第三款例外规定:对于该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该类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四)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3.适用案件类型


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在现行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完全列举。以《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中列举的部分类型为例,包括: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税收犯罪;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虽然这一列举是不完全列举,但能够看出,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以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法定犯为主,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等方面的犯罪。


(四)合规不起诉的流程


1.启动主体和时间


最高检出台的《方案》明确,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其他主体,如公安机关、法院等主体,也可以依法在具体案件中就“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提出建议。


在决定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程序前,检察机关首先须对案件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进行审查。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出具的《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中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企业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件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进行审查,并征询意见。


2.涉罪企业提出合规计划


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附条件不捕、不诉的制度,其前提是企业愿意积极开展合规建设并接受考察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前提条件,即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再出具合规计划。


《合规考察制度意见》第十四条规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涉罪企业,应当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提交合规计划。



所以,企业涉罪较轻并认罪认罚、积极建设企业合规系统、提交合规计划并接受考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基本条件。


3.对于合规计划的考察


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4.合规考察后的处理


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起诉,但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监管机关,由行政监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建议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意味着滞后于现实生活。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有利于针对当下经济发展现实,给予企业合规自新的机会。所以,作为企业家和企业,一是要“打补丁”、即补上合规的疏忽与漏洞;另外,一旦出现合规风险,甚至涉及企业与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有与时俱进的法律常识,抓住“合规不起诉”的机会,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积极主动配合,争取适用“合规不起诉”,避免刑事责任对企业与个人的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律师来说,笔者不认为只有刑事律师才需要了解“合规不起诉”的最新规定,只要为企业与企业家服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并购重组、资本市场律师,税务顾问,财富管理律师,都应该对此新政有所了解,帮助企业与企业家合法解除困境。对于刑事律师,也提出挑战——这是一类与企业合规相结合的刑事非诉业务,不仅要了解刑事相关法律,还要了解法律与行业、市场监管要求以及合规非诉业务,笔者认为大型律所或综合律师团队在合规不起诉法律服务上更有优势。


当然,即使企业通过合规不起诉侥幸脱困,恐怕也要面临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法律责任,也会面临市场与大众的负面评价,不规范合规的代价还是要支付。


所以,还是那句话——自律使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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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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