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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武珞人 武珞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微信截图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1、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文规定了八大证据种类,其中有一类叫做电子数据,而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2、截图只是微信聊天记录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这种形式能否被法院采信,还要看是否能够满足证据的“三性”要求,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于截图应当审查其来源合法;截图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注意事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或者以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的形式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所谓真实性就是要证明微信的使用人就是当事人以及截图的内容客观真实。

首先,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其次,对于截图内容的真实性,则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手机内的微信数据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会检查和判断你的截图内容是否与真实聊天内容相符、是否由对话生成器生成、是否有删改等。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同时应尽量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线上金钱往来的聊天可以使用转账凭证、红包记录等予以佐证,证据之间能形成相互印证将更易被法院采信。仅有微信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可能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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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龙律师: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南民族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助理、武汉大学刑事模拟审判课程教学合伙人。


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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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秦龙律师

审:姚飞律师

排&剪: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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