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见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相关问题探讨

陈俊 张小婷 法大保
2024-08-23

原创文章


针对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开展各项投资业务,银保监会先后出台了各项监管规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但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则暂未出台系统性的规定。因此,笔者梳理了目前现行有效的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进行了相关分析,以供探讨。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所适用的监管规定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的性质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根据前款规定,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其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于股东实际投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收入等其他自有资金。就其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而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所投入资金的所有权已由出资人转移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就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而言,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所得以及相应累计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也均不属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资金。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适用的监管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资金。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自保公司以及其他类型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不必然适用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鉴于目前银保监会尚未出台系统性的监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具体适用哪些规定以及如何适用需要根据目前现行有效的各项规定综合考量。


1、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相关的现行有效的主要监管规定包括:


(1)《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


79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七)、(八)项规定,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同时,银保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办事服务指南”公示的《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号:45020;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日)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股权投资》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保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 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和《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出台之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主要依据79号文的规定,资质条件需符合79号文第九条第(一)、(三)、(七)、(八)项的规定,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标的企业的行业主要为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所使用的资金为资本金。同时,在投资管理能力方面,还需要根据《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已失效)《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已失效)取得股权投资能力备案。


(2)《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54号文第一条、第五条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五、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本条所称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而言:


1)识别标准方面


54号文主要是针对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规范,并未专门针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性股权投资做出明确规定,但在第一条中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性股权投资进行了定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股权投资,其识别标准应遵循上述定义。


2)行业范围方面


54号文第十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参照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的取消,笔者初步认为,目前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亦无明确的行业限制,但基于银保监会对于保险机构从严监管的精神,在尚未出具明确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除79号文已经明文规定可以投资的行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参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选择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企业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投资标的的合规性参照79号文及54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


3)资金使用方面


根据54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保险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使用的资金包括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3)《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


89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条规定:


“四、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五、 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十、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设立方案在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基金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新设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89号文设立保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79号文的规定。


综合上述79号文、54号文及89号文的相关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类似,可分为重大股权投资和财务性股权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79号文第九条第(一)、(三)、(七)、(八)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投资标的仅限于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并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参照79号文第九条第(一)、(三)、(七)、(八)项、第三十八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相关规定及54号文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89号文设立下属公司作为保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如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就下属公司设立需要向银保监会申请核准;构成财务性股权投资的,应遵循保险私募基金设立的相关监管要求,同时在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中进行信息报送。


2、后续拟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行有效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部分条款于2011年04月07日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调整)虽未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进行明确规定,但也并未禁止或限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开展股权投资。


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第三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由中国银保监会按照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从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如后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将从总体上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运用形式和投资范围,同时也将进一步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提供依据,后续需关注上述监管规定正式出台的情况。


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所需的投资管理能力


(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关于投资管理能力的总体规定


45号文是银保监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改变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情况而制定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专门规定,45号文对适用于保险公司和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类型分别进行了明确。45号文实施后,《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均不再执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根据45号文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进行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45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再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的投资管理能力


根据45号文的上述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与投资股权相关的投资管理能力为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完成投资能力建设,意味着在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符合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根据45号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9号)的相关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应可开展的资管业务包括:


(1)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


(2)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


(4)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具备的投资管理能力


54号文第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有关资质条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上述监管规定中界定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如前所述,45号文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的投资管理能力进行了分别的规定,其中“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综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则可以证明其在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即可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从而可以根据监管规定使用自有资金相应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监管规定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以上分析供探讨交流,建议关注后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发布及银保监会的监管变化情况。


陈俊  合伙人

junchen@anjielaw.com

专业领域:

保险资金运用丨私募股权投资丨收购与兼并丨常年法律顾问


张小婷  高级律师

zhangxiaoting@anjielaw.com

专业领域:

保险资金运用|私募股权投资|保险与再保险


版权声明


 本文系【法大保】独家整理编写,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与anchencheng@anjielaw.com电子邮箱联系获得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文字和图片,违者必究。


好文回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大保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