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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从企业并购案看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京都律师 Author 高慧云,王帅锋


本文共计5118字,阅读时间大约9分钟

作者:高慧云 王帅锋


2020年6月,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包含税务律师)提供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税协组织制定了《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业务指引,引起了大家对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的关注。本文针对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将通过相关企业并购案做一解读。


01

什么是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


· 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税法界定


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为委托人重组事项进行税收规划和安排,以达到管理税收成本,控制纳税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的涉税服务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重组方式具体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资产(股权)划转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方式。


· 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实践界定


在企业实践中,企业重组业务展现出更为广泛和创新的形式。


在交易结构上,企业重组主要采取资产交易、股权交易以及资产与股权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资产交易主要包括以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股权交易主要包括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含增资)、股权置换、合并、购买股权加期权、购买含权债券、利润分享结构等;股权与资产交易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资本性融资租赁、承担债务、债权换股权等。


在支付方式上,企业重组主要采取以现金购买资产,以股票购买资产,以现金购买股票,以股票购买股票,以承担债务购买资产,以承担债务购买股票。当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一般会采取非现金支付的方式。


不管企业在实践中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并购,最终的结果是达到重新整合、优势互补或取得控制权等目标。


下面以一个重组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非房地产企业,甲公司下属分公司拥有一块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且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厂房等建筑物。乙公司有意向购买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并将下属分公司变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如下图:


要达到上述目标,可以有多个路径进行交易。路径一,甲公司直接将分公司资产销售给乙公司;路径二,甲公司将分公司通过分立方式变为子公司,然后转让股权给乙公司;路径三:甲公司以分公司资产作为投资重新注册一个子公司,然后转让股权给乙公司。不同路径可能涉及的税收也是不同的,此时就需要税务师或税务律师针对这些路径进行充分的企业调研、分析和选择,这就是企业重组策划业务。



02

企业重组策划业务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在《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根据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特性规定了三个原则:


一是特定目标原则:要求承办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应以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服务;


二是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要求承办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应基于委托人的合理商业目的,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不得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也不得向委托人建议只在形式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三是诚信及保密原则。其中合理商业目的是企业重组策划业务中最重要的原则。一旦违反该原则,就会导致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失败。下面将结合上述【案例1】详细说明什么是合理商业目的。


· 合理商业目的税法界定


合理商业目的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非常明确清晰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从反向的视角对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分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首先引入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概念——“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对此进行了定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014年12月,《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颁布实施,该办法第4条明确,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根据上述规则,结合【案例1】甲公司的实际情况,首先是甲公司要先有进行企业重组的商业意图,比如想取得控制权,或者扩大再生产等等,然后甲公司再通过适度的税收策划采取合适的路径达到这样的目标。如果反过来,仅是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企业重组行为,则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判定合理商业目的具体考量


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有两个特点: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即判定是否属于不合理商业安排需要同时考虑结果和动机两个方面。


首先,在结果方面,考量在实施某项商业安排后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目前,对于纳税人商业安排税收结果的分析相对明确。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结果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商业安排尚未实际进行,税务机关或涉税服务人员也可以明确分析出该安排是否导致纳税人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时,纳税人有可能同时也获取了税收利益,如企业海外上市或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时可能会在境外设立公司,并获取潜在的税收利益。在实务操作中,这类情况是否属于不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获取的税收利益,还要考虑到纳税人通过这一安排获取的其他利益,而非仅以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来判断其合理性。


其次,在动机方面,考量获取税收收益是否为实施某项商业安排时考虑的重点。企业实施的不合理商业安排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其中,对于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容易理解,即纳税人实施某项商业安排除获取税收收益外没有任何其他经营等方面的理由。对于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是指纳税人实施某商业安排可能同时存在运营需求和获取税收收益的动机,此时情况比较复杂,要区分获取税收收益是否为主要目的。


总体上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为设计一系列的行动或者交易;二是获取税收利益是行动或交易的唯一或最主要的目的,看企业是否主要出于商业目的而从事交易;三是企业从该行为或交易中获取了“税收利益”,即通过规划或交易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一项经济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构成避税事实,面临纳税调整。由于对交易动机的分析具有主观性,不同人掌握的信息详尽程度不同、思考角度也不同,结论有可能不同。因而,对“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提醒企业在进行重组策划时,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或记录,以证明符合商业目的。



03

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具体实施要注意合法性


《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重组税收策划方案应尽可能详细地分步骤设计,并须明确提出方案实施的前置条件、政策依据、步骤顺序、实操要领等。这样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合法性。下面以一具体案例说明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实施的合法性问题。


【案例2】甲公司拟将下属的子公司——乙公司整体转让出去,乙公司净资产价值为200万元,转让时支付的交换额可以有现金、股票及库存商品三种方式,进行企业整体资产交易所得税筹划,关键是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支付方式,将资产转让过程中非股权交易额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那么如何确定定价方案呢?


在企业重组的交易实践中,资产交易主要包括直接购买资产、以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资产置换三种操作模式。不管是采取哪种资产交易进行并购,只要是纯粹的资产本身而不包括劳动力和债务的交易,均不能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并购在规则上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不同,企业所得税不是特别看重资产并购交易是否包含劳动力、债务的一并转移,最重要的是看用什么支付。并购实践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现金购买资产、以股票换取资产、以资产换取资产的并购方式。但企业所得税最看重的是以股票(股份)换取资产,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就可以享受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企业所得的优惠。


基于以上税法分析,资产交易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是:


· 尽量创造条件使资产并购符合“整体资产交易”的要求


首先要明确企业整体资产交易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总结企业整体资产交易的要件有:(1)交易主体是企业,而不含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2)整体资产交易的内容有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因此,企业要创造条件符合整体资产交易。如果目标企业是一个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先成立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来达到转让主体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交易才能获得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免征。


· 创造条件以“股权支付”的方式进行企业整体资产交易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但基本精神是鼓励股权支付。根据财税[2009]59号和财税[2014]109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所得)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为了满足这一条件,要在整体资产定价上下功夫,让定价满足条件中的比例要求。企业进行整体资产交易时,根据税法规定,现金交易额不高于一定比例,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不计征企业所得税,这就为企业进行整体资产交易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那么如何通过设计交易定价来满足该比例呢?


在税法规定的整体资产转让的条件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这一条件是最关键的,因此在定价时主要满足这一条件。


由于甲集团公司是整体转让乙公司的100%的资产,因此50%的条件已经满足,只要现金交易额控制在其所取得的交易总额的15%以下,乙公司就可以对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因为乙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为200万元,所以非股权交易额控制在200×15%=30万以下,就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


总之,中税协组织制定《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在执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企业重组业务的合理商业目的与合法性的问题,确保企业重组策划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家族税务团队——高慧云


法学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

作者简介

家族税务团队——王帅锋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于家族信托、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等税务筹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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