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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来了,“公证遗嘱”仍为首选?|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前言:《民法典》推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很多律师认为:财富传承的又一个“风口”到来了,在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继承阶段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成为新的律师业务增长点。在7月9日下午上海律协主办、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遗产管理人”业务研讨会中,各位嘉宾各抒己见,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遗产管理人”话题越来越火,很多人(甚至专业律师)都有点困惑,遗嘱应该怎么立,才能与时俱进,和遗产管理管理人制度“无缝衔接”?


首当其冲的问题:应该立何种形式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明月律师建议首选“公证遗嘱”,具体理由如下:


一、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更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了。但相比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属于“私文书”),公证遗嘱属于“公文书”,仍拥有《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强证据”效力。在发生多份遗嘱、真实性存疑且冲突的情况下,公证遗嘱“胜出”的概率是更大的。


譬如,有些企业家,虽然家庭财富多,但往往家庭关系也复杂,波谲云诡、暗流涌动。在做家庭财富传承规划时,立遗嘱容易纠结,遗嘱执行人也难定。这样的情形下,财富规划的第一步,就是要确保法律文件真实、有效、经得起话花样百出的争产挑战。毋庸置疑,公证遗嘱的“防御力”是最强的。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参考文章: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大咖律师们大咖公证员们怎么看?|明月下午咖】



二、公证遗嘱更易通过“遗嘱检认”: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确认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首先要确认该遗嘱的效力,即遗嘱检认。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统一的遗嘱检认制度。实务中,诉讼案件通过法院来检认遗嘱,无争议的情况下,都是由公证处来检认遗嘱。


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布的《关于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区分了针对不同类型遗嘱在确认遗嘱效力时的“区别”做法:有了公证遗嘱,公证机构的审查、核实的逻辑是“推定有效”,而针对其他类型的遗嘱,公证机构的审查、核实会更加审慎,其内在逻辑是“需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无异议”才能认定遗嘱效力。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于今年六月发布了《办理遗嘱检认(确认遗嘱)的业务指引(试行)》,其中规定了遗嘱检认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遗嘱真实性确认、遗嘱有效要件判断、遗嘱效力障碍事由排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核实、影响遗嘱发生效力的情况。显而易见,如果待检认的这份遗嘱是公证遗嘱,遗嘱检认最难的“真实性、有效性、效力障碍排查”这三个方面则是基本可以直接确认的。


综上所述,虽然不论什么类型的遗嘱,公证处都可以来检认,但是根据不同的检认规则,公证遗嘱被检认通过的概率也是更高的。



三、复杂传承安排中,公证遗嘱的执行更安全、更有效率:


在复杂传承安排中,遗嘱内容除了会指定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以外,还可能会考虑遗嘱监护、遗嘱信托、遗嘱捐赠等内容。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嘱监护人、遗嘱信托受托人、遗产受赠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都会需要公证处出具相应的权利外观公证书。如果传承者生前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公证处在出具这些权利外观公证书时,审查更容易、更高效,遗嘱执行也将更有效率。


参考文章:《公证:一把庖丁解牛之刀|明月说法》

参考文章:《为什么遇到疑难杂症,大家都会去找公证处?|明月说法》


举个例子,在国内首例公开报道的“意定监护和遗产捐赠”相结合的复杂传承案例中,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意定监护#委托监护与遗嘱监护的衔接#遗嘱信托#慈善捐赠#监护报告#临终关怀#遗体捐赠#死者人格权#遗嘱保管#遗嘱效力确认#遗产核查#公证调解#二顺位代位继承#酌取遗产权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任信托受益人#遗产清单#遗产保管#遗产处理#债务承担#遗物整理#慈善机构选任慈善监督#涉港财产#公证监督……等知识点。


很显然,如果没有公证员协助立遗嘱人事先全面、缜密的公证遗嘱安排,如果没有公证处在遗嘱执行层面的全程协助,传承者的意愿是很难及时、顺利实现的。


对于致力于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业务的律师们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公证遗嘱的特点和优势,不应继续固执于“遗嘱见证”的律师业务,而应当借助公证机构在家事法领域的非讼司法管辖权,和专业的公证员强强联合、取长补短、通力合作,具体而言:


1、若律师既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又提供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则有利益冲突之嫌,公信力遭受继承人们的质疑,在后续遗嘱执行阶段,会遭遇很多麻烦。


2、建议的做法是:遗嘱形式选择公证遗嘱,律师前期做好立遗嘱人的家庭人员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梳理,共同参与遗嘱(遗嘱执行、遗嘱监护、遗嘱信托等)方案的设计。


3、在公证遗嘱中,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者次顺位遗嘱执行人,也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遗嘱信托/遗嘱监护)的监督人。


4、在遗嘱生效后,公证机构依职权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监护人、继承权确认等权利外观公证文书,协助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履行核查遗产线索、债务提存、制作遗产清单、保全遗产、分割遗产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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